深圳晚报数字报

作者:小编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-04-08 01:07:08    浏览:

[返回]

 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,各方陆续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。为此,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)。为便于纳税人理解,本期内容整理了六个常见问题,为您答疑解惑。

  一、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、机器设备、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、安装服务,是否属于混合销售?

  答:不属于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印发)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,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,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。

  二、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,其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?

  五、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,需要补开发票的,现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?

  答:纳税人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(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
  六、发卡机构、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,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?

  答:(一)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,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  (二)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、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,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,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 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,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,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  (三)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,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。(许娇蛟)


本文由:178体育直播公司提供

搜索